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指南
一、文旅部门
(一)申办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二)受理机构
5000人以下向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报备;5000人以上以及涉外营业性演出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二、公安部门
1.核准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划定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设置缓冲区域标识。
2.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3.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三、市场监管部门
1.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办理变更登记。
3.对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办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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