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行政许可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受理机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3日,不包括组织评审建设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七、咨询方式
电话:0933-8221976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文广新闻中心1001室文物科
八、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933-8214324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文广新闻中心9楼平凉市文旅局办公室
九、办理结果送达
(一)直接领取;
(二)邮寄快递送达。
十、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工程建设方案(含工程选址地形图);
(三)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十一、附件:申请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 |||
单位类型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家庭地址) | |||
申报材料 | |||
要求保密材料 | |||
承诺书 本单位(人)承诺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