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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时间:2021-07-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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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政务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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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电影院、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单位等场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日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及修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各类证照齐全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或者场所。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随机抽查可以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专项整治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和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等情况,应当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或场所,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三)结果公示。对抽查结果和严重违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要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对歌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抽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专项整治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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